考试试卷及其相关教学材料是反映课程教学质量与管理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教学审核评估与专业认证的重要教学文件。为进一步规范试卷评阅工作,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同一学期同一门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各类试卷应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审核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与试卷一起交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二条 教师批阅试卷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教研室主任在试卷批阅前要召集阅卷人员仔细研读评分标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严格把握评分细则,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第三条 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须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教师集中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补考、重修课程应由各教研室自行组织安排教师阅卷。
第四条 教师须用红色水笔或圆珠笔批阅试卷,不得使用蓝笔、黑笔等批阅。对学生所答的每个题目(无论大题或小题)的对错均须做出评判,并在题上打勾、叉或半勾(叉)加以标记;教师对学生每个大题得分按正分(国家考试阅卷规定)在该题得分栏统计打分。
第五条 阅卷教师书写试卷分数须清晰准确,批阅过程中如确需对原批阅分数进行修改,不能在原分数上涂改,或在分数后作加或减分处理,须用斜线杠掉原分数,在旁边写上修改分数,同时阅卷教师必须有签名。学生考试总分须填入试卷卷首对应的成绩栏中。
第六条 阅卷教师须认真统计与核对学生各题得分,避免加错总分,造成不良后果。任课教师做好学生出勤、平时作业、实践报告等考核工作,严禁出现学生平时成绩完全相同或大部分相同。
第七条 任课教师须将学生考试成绩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时应仔细操作,认真核对后递交,杜绝差错。对期末考试试卷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填写课程考试分析表,填写时要求能够如实反映考试情况,并对教学过程、试卷(其他形式考核材料)质量、成绩作具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任课教师对考试试卷须按成绩记载表中的学生排列顺序进行排序,在规定时间内将批改后的试卷、成绩登记表、考试分析表等材料统一归档后交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对于以口试、上机考试等作为考核形式,要注意记录保存每个学生考核情况,并将考核情况以“学号+姓名”命名并刻制光盘,光盘贴上标签,注明考试学年学期、学院(部)、课程名称、年级专业、学生数、任课教师等信息,同时附纸质的具体考核要求、考核安排、成绩评定标准等内容说明。
第十条 对于以作业、论文等作为考核形式,要保存每个学生考核情况,作业、论文等资料参照试卷档案管理,由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十条 教学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核对任课教师递交的考试试卷和相关教学材料,确认所有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妥善保存。对试卷卷面分数、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及时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避免产生其它连锁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考试试卷与相关教学材料统一装订。考试试卷装订封面须包含学年学期、学院、课程名称、年级专业、学生人数、任课教师等完整信息。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装订。试卷保留5年,按一定的规律与顺序存放,确保在5分钟内能调阅到所需装订试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